按照国家局的有关要求,青岛市编办对加强新常态下事业单位监管工作进行了大量调研,并结合青岛市有关工作实践和探索,提出了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主导、行政主管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事业单位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议。
一、青岛市加强事业单位监管工作的做法
近年来,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青岛市在加强事业单位监管方面进行了一些实践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将推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紧密结合。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优化事业单位发展运行环境。改革事业单位年检和开办资金验资制度,推行年度报告公示和开办资金确认制度,减轻事业单位负担。全面实行全流程网络审批,实现设立登记10个工作日、变更登记5个工作日办结的提效目标。加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重点领域事业单位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事业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开展业务或职能弱化事业单位及时撤并整合。
(二)将实施绩效考核作为提升事业单位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科学设定考核指标,重点对事业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引入社会评价机制,让服务对象参与考核,提升考核工作的权威性。强化考核结果使用,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评先树优、绩效工资、机构编制调整的重要依据。实施考核有效激发了事业单位干事创业热情,也为事业单位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抓手。
(三)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作为创新事业单位内部治理的重要方式。按照“管办分离、权力自主、公众参与、试点先行”的原则,积极开展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赋予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充分的自主权,为事业单位理事会留出充足的决策空间,避免理事会出现“空转”现象,防止法人治理结构流于形式。完善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决策层、管理层、监督层职责权限和运行规则,吸纳社会知名人士和服务对象代表参与事业单位理事会,初步建立起试点单位以理事会为主要决策监督形式,以管理层为执行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机制。
(四)将事业单位监管联席会议作为部门联合监管的重要平台。成立了由发改、财政、人社、质检、税务等23个成员单位组成的事业单位监管联席会议,并制定出台《青岛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监管责任分工,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加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效力,形成了部门联动、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五)将异常名录管理作为事业单位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了《青岛市事业单位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等八种载入异常名录的情形,规定了“完全未按照登记事项开展业务活动持续1年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等载入严重违规目录的六种情形。被载入异常名录的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予以限制办理相关业务,并由登记管理机关通报其举办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被载入严重违规名单的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予以停办一切业务,登记管理机关可给予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二、现行监管措施存在的问题
虽然青岛市在加强事业单位监管方面进行了一些努力和探索,但是整体来看,依然存在一些体制机制性矛盾,需要从国家层面进一步理顺。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尚未与其他领域改革实现有机整合。目前,青岛市商事制度改革已经取得较大成效,工商、质检、税务部门已经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实现了“三证合一”。同时,在行政审批中,容缺受理、并联审批、一人审核等一系列新做法新经验也被广泛推广。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审批制度改革,目前仍局限于机构编制工作本身,尚未与其他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机融合。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基层机构编制部门在协调推进登记管理审批制度改革与其他领域审批制度改革相整合的过程中,难度较大。
(二)对事业单位违规问题的处罚手段较为单一。现行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对于存在“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等行为的事业单位,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可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举办单位、暂扣证书及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证书及印章的处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事业单位一旦被暂扣或收缴证书、印章,则无法为其职工缴纳保险、发放工资,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处罚执行的难度较大,可操作性不强,迫切需要对处罚手段进行革新。
(三)绩效考核工作推进实施较为困难。事业单位涉及诸多行业领域,业务千差万别,很多工作难以进行指标量化,因此考核结果可能存在客观性、准确性失真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不断进行完善。另外,对于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职能尚无明确的法规文件指向机构编制部门,在推进该项工作过程中,由于缺乏政策依据,遇到的阻力非常大。部分主管部门对机构编制部门从事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抱怀疑态度,造成工作推进不力。
(四)法人治理结构工作难以取得实质性突破。2011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对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组织形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对于实质操作层面规定的较为笼统,譬如事业单位应享有那些自主权,行政主管部门应如何给事业单位放权、事业单位如何确保自身独立市场主体地位等内容,并无详细的规定。因此在推进法人治理结构,特别是在赋予事业单位自主权方面,很难打破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壁垒,难以取得实质性的突破。
(五)事业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尚未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目前,虽然各地都在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但是基本以个人银行信用信息和企业工商信用信息管理为主,事业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尚未纳入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由于事业单位信用信息标准缺失,信用信息收集、利用等机制尚未建立,因此难以利用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征集和发布事业单位信用信息。
(六)社会参与意识较低。长期以来,事业单位采取的是行政主管部门封闭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并未给社会公众参与监管提供有效的渠道。同时,由于宣传不到位以及受传统思想的影响,社会公众参与事业单位监管的意识尚未被充分激发,公众普遍缺乏参与监督的热情和意识,给事业单位监管由政府部门监管为主向社会化监管转变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另外,由于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专业化社会服务组织未得到很好地培育和扶持,短期内难以形成事业单位监管的重要力量。
(七)基层登记管理机关编制和人员配置相对薄弱。目前,大部分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编制和人员是按照从事传统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来核定和配备的,如青岛登记管理局仅有6名编制,5名工作人员,所属部分区市登记管理局甚至只有1到2名工作人员。近年来,随着事业单位监管工作重心由“登记管理”向“监督管理”转变,登记管理机关在承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任务的同时,还承担了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网上行政审批办理等一系列新的工作任务,特别是随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压力日益增大,这都对登记管理机关人员配备和人员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总体来看,目前基层登记管理机关的编制和人员配置情况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事业单位监管工作开展的需要。
三、加强事业单位监管的建议
(一)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监管工作有法可依。要积极适应新常态下事业单位监管工作的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为监管工作提供法律支撑。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建议将“登记管理机构”的名称更改为“监督管理机构”,以更好适应由“登记管理”向“监督管理”转变的需要;要增加引导社会参与监督的表述,如事业单位应将年度报告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开等;要增加信用监管的相关表述,对事业单位信用体系建设提出规定;要增加对事业单位权利义务的规定,为现代事业制度建立奠定基础;要增加按照分类改革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管理的相关规定;要对监管机关行政处罚权进一步进行明确和丰富,加大对事业单位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确保监管工作有抓手有狠劲,切实增强监管工作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实施细则》也应根据《条例》相应进行修订,进一步对《条例》进行细化。
(二)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强化登记管理。一方面要继续深入推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审批制度改革。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探索实施一人受理审批制度和全流程网上审批。要将登记管理审批制度改革与其他领域审批制度改革有机结合,积极探索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进行“三证合一”,并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作为事业单位的唯一识别号,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和税务登记证办理三项审批流程由串联审批变为并联审批,最大限度提高审批工作效率,释放改革红利。另一方面要在简化审批的同时加强监管。登记管理机关应建立事业单位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定期不定期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既可以深入事业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也可以通过审查事业单位提报的相关资料进行远程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事业单位履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情况,如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事业单位相关登记手续、是否按照核准的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是否存在抽逃开办资金现象等。对于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进行实地检查,确保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联合财政、监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检查。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及阻挠检查。对逾期不进行法人设立登记或被撤销法人登记的,擅自停止或超出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相应给予处罚。
(三)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区别化分类进行监管。事业单位类别确定后,监管的重点是公益类事业单位,对于承担行政职能和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要分别按照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市场管理体制分别进行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在其转为行政机关或企业之前,对其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手续,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后相应注销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对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要重点监管财政拨付资金与实际提供公共服务的匹配情况,花了多少钱,办了多少事应该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应该清晰明了;对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要重点对其公益属性及服务质量和效率进行监管,既要有相应的公益属性,又要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无论是公益一类还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都应监管其是否按照核准的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举办主体都应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对其进行行业监管。要鼓励和引导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对公益类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和反馈,为监管工作提供有效参考。
(四)以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履行情况为重点实施绩效考核。要加强政策引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工,探索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机制,通过发挥考核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督促事业单位不断提升自身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绩效考核应重点对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任务情况进行考核。登记管理机关重点负责考核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以及推进指导相关工作;事业单位举办主体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组织工作,并负责考核结果的兑现和使用。绩效考核要引入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听取服务对象意见,认真接受服务对象监督评价。要加强考核结果的使用,考核结果要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履行职责评价,机构编制调整,财政经费预算,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聘用、奖惩及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的重要依据。
(五)从加强事业单位内部治理入手推进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良好的内部治理,科学合理的权力制约与激励,对于事业单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要以实现事业单位宗旨为目标,积极探索以决策层及其领导下的管理层为主要架构的现代事业管理制度。通过完善事业单位内部治理机制,实现举办权与管理权的分离,建立不以举办权为基础的决策机制,实现事业单位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科学运行和相互制衡。要通过深化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财务、收入分配等制度改革,赋予事业单位充分自主权,使事业单位理事会有权决策,有事可决,避免理事会出现“空转”现象。各行政主管部门要转变观念,创新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要通过向事业单位委派理事,提名或任命事业单位理事长,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等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要完善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用制度保障法人治理结构的顺利实施。要引入社会代表及服务对象参与事业单位理事会,参与事业单位的决策和监管,确保事业单位公益属性的保持,有效解决事业单位公益服务公平和效率的问题。
(六)搭建统一监管平台推进部门联合监管。事业单位涉及诸多行业领域,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离不开各行业主管部门的通力配合,齐抓共管。机构编制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监管工作部门协调机制,要会同发改、公安、财政、人社、审计、税务、工商、质监等多部门,建立事业单位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强化对事业单位的联合监管,提高《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效力。对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已废止的事业单位,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相应停办有关手续。
(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事业单位信用体系是事业单位监管工作的重要发展方向,也是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事业单位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积极搭建事业单位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示事业单位信用情况。要建立事业单位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公示机制,拓宽不良信用信息投诉、举报渠道,确保信用信息客观及时准确。要强化信用约束,建立事业单位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规事业单位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事业单位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事业单位予以限制和约束,对于严重违规事业单位予以市场禁入。
(八)建立社会化监管工作模式。要推动事业单位监管由传统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向社会化监管的方向迈进。登记管理机关要建立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登记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及时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财务、业务开展等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公众投诉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等反应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事业单位的监管。要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设立互动式监管信息反馈平台,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要建立公众参与的激励机制,依法为投诉举报人保密。要强化舆论监督,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要探索将专业化社会服务组织引入对事业单位的监管,做好社会服务组织的培育和引导,充分发挥社会服务组织的专业优势,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另外,按照国家局的要求,我们起草了《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管的指导意见(讨论稿)》,供国家局参考。
附:《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管的指导意见(讨论稿)》
2015年3月
附件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管的指导意见
(讨论稿)
为更好适应新常态下事业单位监管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工作机制,强化监管责任落实,提升事业单位监管工作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加强事业单位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围绕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和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效能,改革传统事业单位监管机制,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长远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依法监管。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事业单位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权责明确。科学划分监管工作职责,明确监管工作手段,建立健全监管工作制度,完善部门协调机制,落实事业单位行为规范责任,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公开透明。推进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现监管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社会参与。构建社会参与的监管工作格局,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监管与政府监管的有效互补,推动事业单位加强自我约束,依法规范开展业务活动。
(三)总体目标
通过加强监管,全面确保事业单位公益属性,有效提升公共服务效能,加快形成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主导、行政主管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公众和舆论广泛参与的事业单位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社会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二、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四)推进登记管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审批工作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实行一人受理负责制。探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全流程网上审批,减轻事业单位负担,提高审批工作效率。探索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进行整合。鼓励各地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和税务登记证办理三项审批流程由串联审批变为并联审批,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
(五)加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管理。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经批准成立后,应申请设立登记或备案,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管理机关应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管理,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法核准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事业单位应在核准的宗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经依法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后,方可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建立法定代表人约谈制度,登记管理机关可约谈违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指出违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六)推进实施分类监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或从事生产经营,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过渡期内登记管理机关应继续做好登记服务工作,其中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重点由举办单位进行行业监管,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重点按照市场法则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对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与公共服务匹配标准,财政资金的使用数量必须与公共服务提供数量相匹配;对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应完善激励机制,在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的基础上,维持公益属性,要坚决遏止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趋利趋向。对于公益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重点监管其是否按照核准的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举办主体应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对其进行行业监管。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和服务对象对公益类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和反馈,为监管工作提供有效参考。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在分类改革完成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予以注销。
三、强化事业单位行为监管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登记管理机关应建立事业单位监督检查常态化工作机制,定期不定期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的重点是事业单位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事业单位业务活动应体现公益属性,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自身国有资产谋取单位和个人私利。对于擅自停止或超出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给予查处,对于业务职能萎缩,不能正常履行自身宗旨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及时通报机构编制部门核减其事业编制或撤销建制。对于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进行实地检查,确保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信息的准确性。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阻挠检查。
(八)推行绩效考核。加强政策引导,强化责任分工,探索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机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绩效考核政策措施的制定工作,事业单位举办单位负责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体系,通过对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指标量化,督促事业单位不断提升自身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绩效考核应引入社会评价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听取服务对象意见,认真接受服务对象监督评价。应加强考核结果的使用,考核结果应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履行职责评价,机构编制调整,财政经费预算,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聘用、奖惩及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的重要依据。
(九)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推进现代事业制度建设,加强事业单位内部治理,通过完善事业单位内部治理机制,建立不以举办权为基础的决策机制,实现举办权与管理权的分离,实现事业单位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科学运行和相互制衡。建立事业单位以决策层及其领导下的管理层为主要架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决策层的主要组织形式是理事会,举办主体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事业单位,也可探索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深化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财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赋予事业单位充分自主权,避免理事会出现“空转”现象。各行政主管部门应转变观念,创新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应通过向事业单位委派理事,提名或任命事业单位理事长,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等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应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用制度保障法人治理结构的顺利实施。应引入社会代表和服务对象参与事业单位的决策和监管,确保事业单位公益属性的保持,有效解决事业单位公益服务公平和效率的问题。
(十)实施部门联合监管。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监管工作部门协调机制,机构编制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统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事业单位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强化对事业单位的联合监管,提高《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效力。对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已废止的事业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停办相关业务。
四、加强信用监管
(十一)加快事业单位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将事业单位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推进事业单位信用信息标准化建设,完善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制度,推动事业单位信用信息系统与社会其他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构建事业单位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对事业单位的信用监管。
(十二)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事业单位信用信息作为对事业单位实施监管的重要参考。建立事业单位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规事业单位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人才引进、经费预算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事业单位予以限制和约束,对于严重违规事业单位予以市场禁入并视情况核减编制甚至撤销建制。
(十三)促进信用信息社会运用。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敏感信息、个人隐私等事业单位信息的基础上,将事业单位信用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开。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公众和社会组织查询事业单位信用信息和严重违规信息提供便利。应拓宽不良信用信息投诉、举报渠道,确保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和参与权。
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十四)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财政预算、法人登记管理等信息除涉及公共安全、敏感信息和个人隐私外,都应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登记管理机关要完善事业单位信息公布和查询机制,为社会公众了解和掌握事业单位信息提供保障。
(十五)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建立社会投诉举报受理平台,完善有奖举报制度,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等反应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对事业单位的监管。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设立互动式监管信息反馈平台,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慑事业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
(十六)发挥专业化社会服务组织监督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化社会服务组织引入事业单位监管工作,充分发挥服务组织的专业优势,提高监管工作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做好专业化服务组织的培育和引导,鼓励和支持该类组织广泛参与对事业单位的监管。
六、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事业单位监管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狠抓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十七)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事业单位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出台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部门分工任务,细化监管措施,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要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营造良好的监管工作氛围。
(十八)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登记管理机关是事业单位监管工作的牵头部门,各地要结合实际业务开展的需要,及时充实登记管理机关编制和人员,不断加强登记管理机关干部队伍建设,为事业单位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支持。要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为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落实提供人员保障。
(十九)联系实际,突出重点。要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放在突出位置,着力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事业单位的监管,切实解决事业单位效率低下、公益属性降低、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
青岛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