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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部门联动强监管 清理规范促发展——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市直事业单位印章管理专项检查报告(2016-7-27)
时间:2016年07月27日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印章管理,5月中旬至6月下旬,鄂尔多斯市登记局抽调伊金霍洛旗和东胜区登记局工作人员,联合市公安局共同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市直事业单位的印章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一、基本情况

  5月初,鄂尔多斯市编办联合市公安局印发了《关于对市直事业单位印章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明确了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时间和需准备的材料,并通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业务QQ群,同步上传检查文件,确保及时通知到各事业单位。检查组利用一个半月的时间,采取实地核查、听取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情况介绍和对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进行情况询问的方式,对市直376家事业单位(其中,已登记事业单位法人304家,含3个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的其他机构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经市编委批准,不独立运行,未进行法人登记事业单位72家)的印章刻制、使用等进行了全面核查,确保不偏、不漏、摸透实情,对违规刻制的印章做了现场收缴,并做好了详细的检查、收缴记录。

  二、工作成效

  首先,在检查的同时,讲解宣传了《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强化了各事业单位对印章管理方面的认识,为事业单位合法、规范、有效用章夯实了基础。其次,通过此次专项检查,进一步清理规范事业单位印章,对不符合刻章、用章规定的事业单位现有印章进行收缴,共收缴事业单位印章14枚(其中,公章6枚,财务印章8枚),并及时将检查意见向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主管部门反馈。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认识不到位。事业单位,尤其是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单位印章管理认识不到位,法律意识不强,责任意识淡薄,对去年出台的《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学习、掌握不够。

  二是刻章不规范。部分事业单位存在刻制两枚相同印章的现象;个别事业单位存在自设机构后私刻印章或不按编委批复名称刻制印章的现象。

  三是监管力度不够。一方面,鄂尔多斯市于2015年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之前对事业单位的印章管理方面涉及较少,只是依法履行印章印迹备案和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或注销后的印章收缴工作,对事业单位印章的刻制等方面管理不够。另一方面,公安部门对事业单位及刻章企业印章刻制管理不够严格,容易导致随意刻制印章现象的发生。

  四是协调配合不紧密。鄂尔多斯市于201318个部门联合出台了《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办法(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设立、更名的事业单位法人凭《法人证书》在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后,到指定地点刻制印章,印章必须与《法人证书》上的单位名称保持一致。承接刻制印章点应登记事业单位的名称和证书号码。”但《办法》印发后,执行力度还不够,没有真正按规定做到印章刻制备案登记。去年市编办联合市公安局出台了《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经两部门协商一致,进一步规范了事业单位的印章管理。就目前情况来看,部分事业单位对印章管理的实际意义理解还不到位,对《管理办法》掌握还不够准确,存在备案、刻制不规范的现象。

  五是处罚措施薄弱。《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未经核准私自刻制印章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会同公安机关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目前来看,事业单位未经核准私自刻制印章的,只能是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或是进行通报批评,处罚措施还不够严厉,力度还比较薄弱,对事业单位的威慑力不强。

  四、对策及措施

  一是加强学习培训,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创造更好的学习培训条件,创新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联络员的培训形式,增强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尤其是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营造更好的社会氛围,创新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宣传方式,通过各级各类新闻媒介,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度。

  二是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保证《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办法(暂行)》和《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按照“重登记、强监管”的工作思路,努力探索对事业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和检查结果运用及惩处措施,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法人行为,保护事业单位法人及其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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