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变更数据移交功能说明
近期,因地方行政区划调整、增设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等事宜,事业单位管辖变更等情况较多,提交技术方处理数据的文档也较多。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用户使用,现将系统内有关登记管辖变更和数据移交功能说明如下,请各登记管理机关用户参考使用。
另外,如涉及机关群团或事业单位修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调整机构性质、删除录入信息、撤销后恢复正常、注销后重新启用名称等其他事宜,请在“365网址导航”网站 “网上信息通报”栏目中参照相应格式文本,发函传真至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010-55626205,我们将在收到后交由技术方尽快处理。
将在本级登记管理机关或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部分或全部事业单位移交到本级或下级其他登记管理机关。
l 选择本登记管理机关或下属登记管理机关,查看其事业单位列表,并选择待移交的事业单位。
l 选择接收移交的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移交。在移交之前检查事业单位是否提交登记申请。
管辖变更移交用例图
三、 系统操作
1、登记管理机关用户登录系统,选择管辖变更数据移交,点击数据移交,右侧默认本级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数据;

2、选择接收移交的登记管理机关;
3、点击移交所选单位或移交全部单位。

四、 注意事项
1、操作权限:数据移交操作,需先由本级登记管理机关系统管理员为用户添加“数据移交管理员”权限,并按照从上而下的原则进行处理。下级登记管理机关不能将数据移交至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必须由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操作;
2、操作条件:数据移交操作前,所涉及的事业单位应无在办登记事项,所有的申请必须完成公告操作;如果存在未完成的登记申请,将不能进行数据移交。
3、功能适用:“移交所选单位”适用于部分事业单位登记的管辖变更,“移交全部单位”适用于登记管理机关的整建制行政区划调整。目前系统出于安全考虑,禁止修改任何区划代码,如需调整登记管理机关区划代码,可新建一个区划,并将全部单位移交至新区划中。
4、举例说明:
1)单一区划调整:区划A改为B,B区划代码在系统内未被使用,A区划代码不再使用。可直接通过“系统管理”中“登记管理机关管理”新建B区划,将全部单位移交B区划后,将A区划删除;
2)区划互换:A改为B、B改为A,操作如下:
(1)、创建一个临时区划C,用于过渡使用;
(2)、将区划A的事业单位全部移交至区划C;
(3)、将区划B的事业单位全部移交至区划A;
(4)、将区划C的事业单位全部移交至区划B;
(5)、删除区划C。
3)多个连环区划调整:例如A -> B -> C -> A,操作如下:
(1)、创建一个临时区划D,用于过渡使用;
(2)、将区划C的事业单位全部移交至区划D;
(3)、将区划B的事业单位全部移交至区划C;
(4)、将区划A的事业单位全部移交至区划B;
(5)、将区划D的事业单位全部移交至区划A;
(6)、删除区划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