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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关于抓紧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存量代码转换工作的通知(2016年9月22日)
时间:2016年09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吉林省、海南省金融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加快推进改革前注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注册登记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以下简称存量主体代码转换)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利用变更登记、集中换证、银行开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等机会,引导和鼓励法人和其他组织加快换领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二、对尚未及时换领新证照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各级编办、民政、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要在2016年年底前在信息系统内为改革前注册的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生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原注册登记码映射关系。

    三、工商、民政等登记管理部门的存量主体代码转换工作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由省级工商、民政等登记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存量主体代码转换。编办的存量主体代码转换工作由中央编办统一部署。

    四、工商部门的存量主体代码转换采取由质检部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及相关信息,登记管理部门分析比对生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方式。根据工商部门需要,省级质监部门以省为单位将存量组织机构代码及相关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注册登记代码等基础信息),通过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其他渠道,提供给省级登记管理部门。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且组织机构代码相关信息能够比对成功的存量企业(包括被核发两个以上组织机构代码的企业),其省级登记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在信息系统内为其生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部门以省为单位将相关基础信息共享至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民政部门的存量主体代码转换按照《关于已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理方式的通知》(民办函[2016]52号)执行,采取由民政部门提供相关基础信息,质检部门分析比对生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反馈民政部门的方式。民政部门以省为单位将相关基础信息共享至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六、编办的存量主体代码转换采取由质检部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及相关信息,中央编办分析比对生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方式。使用自建系统的省市按照中央编办要求,将相关信息及时传送至中央编办,由中央编办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七、质检部门与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配合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校核工作。登记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转换后的代码及相关信息及时回传质检部门,以便校核。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和质检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起存量主体信息的比对核查机制,做好信息比对核实工作。对存量主体代码转换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八、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加强对存量主体代码转换工作的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民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将对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存量代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九、各地区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公示和应用工作。结合实际在部门门户网站、地方信用网站等依法公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相关信息。积极协调推动银行、税务、社保、进出口等各领域应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便群众办事。

附件:存量主体代码转换工作进度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中央编办综合司       民政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698


附件

 

存量主体代码转换工作进度表

截至      

地区

存量主体数量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

已建映射关系的代码数量

通过申领新登记证照

已转换代码数量

代码转换比例

工商

民政

编办

其他

合计

工商

民政

编办

其他

合计

工商

民政

编办

其他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上表中的编办相关数据由中央编办统一提供,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可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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