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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关于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2006-11-24)
时间:2012年04月20日

  国统字[200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经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研究,决定从2006年起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机制。现将《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情况,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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