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编办函[2006]64号
关于刘海粟美术馆重名问题的函
上海市、江苏省编办:
据了解,上海市编委和江苏省常州市编委分别批准成立了名为“刘海粟美术馆”的事业单位,并办理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和注销登记未满三年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这两个单位属重名登记,不符合法规规定,应进行更名。参照国内现存的伟人和名人纪念馆、纪念堂的名称处理方式,请分别更名为“上海刘海粟美术馆”和“常州刘海粟美术馆”,并报我办备案。
200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