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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对外印章问题的复函(2000年8月22日)
时间:2012年04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建议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对外称谓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目前,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的名称、级别和体制不强求一致。但为保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加盖在证书上的登记管理机构的印章,应体现出是行政执法机关,如“××省(区、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 管理机构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司 2000年8月24日印发

  (共印42份)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85号  邮政编码:1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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