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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文件
关于申请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开立注册验资临时账户有关事宜的通知(2009-4-21)
时间:2012年04月20日

    国事登发[2009]1号

关于申请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开立注册验资临时账户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解决申请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开办资金难以验资等问题,现就事业单位开立注册验资临时账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对拟受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需要开立注册验资临时账户的单位,应当出具《拟受理设立登记申请通知书》。

  二、持有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拟受理设立登记申请通知书》的单位,凭该通知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开立注册验资临时账户。其他帐户开立按照现行帐户管理规定办理。

  三、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由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规定的其他文件向工商银行申请将注册验资临时账户转为基本帐户;未被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凭《不予登记通知书》向工商银行申请取消注册验资临时帐户。

  四、注册验资临时帐户的有效期为3个月,逾期作废。

  五、《拟受理设立登记申请通知书》是专用于开立注册验资临时账户的文书,不能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凭证。

  各级登记机关要建立健全《拟受理设立登记申请通知书》管理制度。各开户银行要向申请单位说明注册验资临时帐户的有关规定,为申请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协商解决注册验资临时账户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中国工商银行 

    2009年4月1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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