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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事条件

  (一)申请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

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

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二)准予核准的条件:符合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律规定。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85号  邮政编码:1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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