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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事业单位报送并公示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二、办事条件

  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都应当于每年11日至331日,报送上一年度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85号  邮政编码:1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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